高考作文熱點素材:鄒碧華留下的法治遺產(chǎn)
2017-07-12 11:00:02 來源:網(wǎng)絡整理
成熟的法治期待成熟的法律職業(yè)共同體,而成熟的法律職業(yè)共同體萌芽于對專業(yè)素養(yǎng)的深耕和對職業(yè)倫理的自覺
上周三,上海一位優(yōu)秀的法官離開了我們,按中國人的傳統(tǒng)風俗來算,昨天已是他的“頭七”。7天以來,不分南北,無論上下,法官、律師、教授、孩子……整個中國法律界都在惋惜他寫下《要件審判九步法》的深厚學養(yǎng),回憶他維護律師職業(yè)尊嚴時發(fā)出的不懈呼聲,談論他殫精竭慮操刀上海法院司法體制改革中的忍辱負重。
如果諳熟中國法律職業(yè)發(fā)展的個中曲折就自然心下明白,鄒碧華身后的哀榮不僅僅是業(yè)界向其本人的集體致敬,也是各種法治力量一次不同尋常的和解。盡管分享著共同的知識背景、共同的法治信仰,可這些年法庭之上法官與律師常常勢若水火,學院內外理論與實踐往往形同陌路,偏見與隔閡深埋在缺乏信任的互相鄙夷中,這種法律職業(yè)的四分五裂讓人痛心疾首。但是,鄒碧華的突然離世,卻像是觸動了聯(lián)系著各種法治力量共同的神經(jīng),自發(fā)地融合成了不多見的同聲共鳴。
為什么我們在鄒碧華身上求得了較大公約數(shù)?
成熟的法治期待成熟的法律職業(yè)共同體,但它從來不是脫胎自華麗空洞的概念,卻萌芽于對專業(yè)素養(yǎng)的深耕和對職業(yè)倫理的自覺。
多年來司法公信力不高,法律職業(yè)的社會形象常常被污名化,個中緣由難以回避法律職業(yè)共同體在職業(yè)化之路上的跌跌撞撞。職業(yè)化如若效果不彰,法律職業(yè)共同體內部的職業(yè)素養(yǎng)和職業(yè)倫理就參差不齊,結果將導致即使一批批法律人懷抱著法治理想進入這個行業(yè),卻會面臨“播下龍種,收獲跳蚤”的命運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《決定》提出:“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(guī)化、專業(yè)化、職業(yè)化,提高職業(yè)素養(yǎng)和專業(yè)水平。”在眾人眼中,鄒碧華的學識、胸懷、視野和對司法的熱情,吻合了人們對成熟法治里一個職業(yè)法律人純粹品格的企盼,他們對鄒碧華的致敬也是對自己心中法治的重新確信。
而對于業(yè)界來說,這次共同體意識的意外動員,更要歸功于鄒碧華站在整體的高度與個別陳見拉開距離,由此彌合分歧、達成和解。他清醒地認識到各種法治力量都是為公眾輸送公平正義的平等一環(huán),唯有珍視這種相生相存的價值紐帶,才凝聚起法律職業(yè)較大共識、重拾社會對司法權威應有尊重、贏得人民群眾對法治未來的真誠信仰。正如他自己曾在一篇博文中寫道:“當法官做到這一點的時候,法庭內就會建立起一種信賴的氣氛。當這樣的法官多起來的時候,整個司法就會獲得受人尊崇的社會基礎。”
然而,鄒碧華的難能可貴,恰恰反襯出現(xiàn)實中這種職業(yè)品格其實并未普遍建立起來。因此,所謂“高山仰止,景行行止”,當鄒碧華成為一座為整個法律職業(yè)共同體仰望的高峰時,他所留下的法治遺產(chǎn),他在無數(shù)人心中種下的法治想象,卻讓我們無法僅僅滿足于停留在“雖不能至,心向往之”。
復查聶樹斌案:正義可以遲到但不能缺席
較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(fā)布消息:根據(jù)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(guī)定的精神,決定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、強奸婦女一案,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查。這一天,較高法此舉無疑將重重地載入中國司法發(fā)展的史冊,也必然會在中國捍衛(wèi)司法公正的進程中豎立起一座里程碑。
……
“每一個判例,都可能為公眾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塊基石;而每一次失誤,也都可能成為這一信仰崩塌的鏈條”,極為引人矚目的聶樹斌案,如果較終無法得到公正的審理,如果較終不能公布一個符合程序正義的法律結果,中國的司法將無法托起全體公民的信賴。反過來,聶案進入異地復查階段,盡管這僅僅是一個開始,但已經(jīng)激發(fā)了許多失望者的期盼。三年前,南都社論曾經(jīng)將再審聶樹斌案,喻為中國司法面臨的自救之役;三年后,較高法指定異地復查,也許可以被看做是中國司法一種遲來的自救。
“正義從來不會缺席,它只會遲到”,但愿這句出自法官休尼特的膾炙人口的名言,較終能在聶樹斌案上得到實現(xiàn)。
社科院學者:不應妖魔化“人治”神化“法治”
中國社科院學者房寧認為,不應妖魔化“人治”,神化“法治”。法治和人治的關系,好比汽車大還是司機大。人治就是一個經(jīng)驗性的治理,法治就是一個規(guī)范性的治理。法治不是一個點,不是一個線,而是一個可能性的空間,那么在這個空間中就是人治。
法治不是終點
……
在中國,和法治建設一樣熱鬧的是關于法治的思想論爭。這個論爭主要在“要不要法治”和“要什么樣的法治”兩個層面上發(fā)生,但是在這兩個層面上都還有許多問題沒有達成共識,不論在官方還是在學界,或是在普通民眾的理解中,這兩個層面都還處于毛坯狀態(tài)。
我的上述分析角度,是受到康奈爾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於興中較近出版的《法治東西》一書所啟發(fā)。這本書提出了被很多人忽略的關于法治的第三個層面的問題—“除了法治我們還應該要什么”。這本書有宏大的思想關懷,構建的是關于多維文明秩序的宏大理論,提出了一個超越法治的理想社會圖景。
為什么除了法治我們還需要其他力量?於興中在書中寫道:“一個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法治社會只能造就一大堆現(xiàn)世主義的個人主義者,卻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來。”
我在這里只用於興中的理論來分析上述這件生活瑣事。當我們面臨一個問題時,我們訴諸的優(yōu)選因素是什么?除了計較功利得失的法治理性之外,還有講究個人德行、素養(yǎng)、友愛等修為的心性,還有注重虔誠、悲憫和寬容等屬于宗教領域的靈性。這些構成了每個人內心的秉性結構。我們在何時何地何事上愿意訴諸哪一種秉性,這對每個人能夠獲得怎樣的人生意義至關重要。
因此,在很多問題上,我們面臨著“法治或其他”的選擇。按照我對《法治東西》的理解,只有在“人生必需”的意義上,我們才應該首先訴諸法治。這些必需包括構成人的生存和尊嚴的基本要素,在法律上往往表述為人的各種基本權利,但對于不構成人生必需或是人生必需中屬于無關緊要的內容,我們可以甚至應該從其他角度來考慮。
較后需要強調的一點是,當我在談“法治或其他”之時,這種選擇只限于普通個體。對公權力而言,除了選擇法治別無旁路,因為在不受法治約束的公權力之下,沒有人的“人生必需”是安全的。(葉竹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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