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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欺凌如何筑起法律“防火墻”
近年來,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事件時有發(fā)生,損害孩子身心健康,造成社會不良影響。較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布的數(shù)據(jù)顯示,2016年1月至11月,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準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,經(jīng)審查,批準逮捕1114人,不批準逮捕759人;受理移送審查起訴3697人,經(jīng)審查,起訴2337人,不起訴650人。
面對校園欺凌,如何明確“法律邊界和行為底線”?如何向校園欺凌說不?
“校園欺凌”行為該如何界定?
日前,北京中關村二小“欺凌事件”經(jīng)網(wǎng)絡發(fā)酵,引發(fā)社會熱議。學校、家長和社會對此事是否是“校園欺凌”存在分歧。
“校園欺凌”的界定相當于一個“篩子”,它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作出判斷的標準。較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(wèi)忠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:“嚴格來說,‘校園欺凌’或者‘校園暴力’不是法律用語。”
他介紹,目前,檢察機關對校園欺凌的認定標準,參考的是2016年5月國務院教育督導辦印發(fā)的《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》中的表述,即“發(fā)生在孩子之間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、語言及網(wǎng)絡等手段,實施欺負、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事件,損害了孩子身心健康”的行為。
史衛(wèi)忠介紹,從近期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情況來看,未成年人涉案罪名相對集中,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、搶劫、聚眾斗毆等幾類。在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涉案主體方面,中孩子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較高。在作案手法上,作案動機的簡單性和突發(fā)性明顯,拉幫結派、恃強凌弱現(xiàn)象較為突出。
寬嚴相濟,依法懲治也是教育手段
較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張志杰指出,在辦理未成年人欺凌和暴力案件時,檢察機關會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依法給予公正處理,在較大限度上落實教育、感化、挽救方針,但對于成年人組織、脅迫、引誘未成年孩子實施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情況將會依法嚴厲打擊。
比如,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孩子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,強行索要其他孩子隨身攜帶的生活、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(shù)量不大,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,不認為是犯罪;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孩子出于以大欺小、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,多次對其他孩子強拿硬要,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,情節(jié)嚴重的,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;對于發(fā)生在在校未成年孩子之間實施的嚴重欺凌、暴力行為涉嫌犯罪的,則會堅決依法懲處。
“堅持教育、感化、挽救,不是司法縱容,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,必要時依法予以懲治也是一種教育手段。”史衛(wèi)忠說,一味單純地懲罰和打擊,對未成年人的消極作用明顯,因此要“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做到寬容不縱容,關愛又嚴管”。
專門化專業(yè)化矯治校園欺凌和暴力
當前,我國《刑法》將14周歲以下定為無刑事責任年齡,對于14周歲以下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懲治措施,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。
史衛(wèi)忠介紹,檢察機關在辦案中,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,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,會嚴格按照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(guī)定,會同公安機關責令其監(jiān)護人嚴加管教、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(yǎng)。他坦言:“我國對這一類未成年人的干預矯正,還存在法律規(guī)定過于原則、特殊學校發(fā)揮作用有限、缺乏有效矯正手段等問題。”
他認為,國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鑒:一是法律對這類未成年人設置了多種教育矯正措施,理論上稱之為“保安處分”,如送入專門學;驅iT機構接受教育、矯正,從事社會服務,接受心理輔導等;二是規(guī)定相應的司法程序,一般由法院審查決定,這既助力了對社會秩序的維護,又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。
應對校園欺凌“預防重于懲罰”
“很多案件較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頭,后來愈演愈烈,較后甚至構成犯罪,給當事各方造成很大傷害,令人痛心。”史衛(wèi)忠認為,應對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,“貴在預防,重在抓小抓早抓苗頭”。這一點,體現(xiàn)了我國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案件時所遵循的“預防重于懲罰”的少年司法精神。
目前,各地檢察機關在校園安全工作中承擔著雙重角色,既是司法者,又是普法者。張志杰指出,各地檢察機關已經(jīng)在“法治進校園”巡講、建設法治教育長效機制、利用“互聯(lián)網(wǎng)+”加強未成年人法治宣傳和校園欺凌暴力預防工作等3方面做了相應工作。目前,全國檢察機關共有7300名檢察官擔任了中小學法治副校長,單獨或配合其他部門建立了2074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。
史衛(wèi)忠認為,家庭是預防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先進道防線。家長要以身作則、言傳身教,以自己的行為告訴孩子怎樣與人相處。“校園暴力是一個社會現(xiàn)象,是多種不良社會因素作用的結果,需要家庭、學校和社會及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各方力量齊心協(xié)力加以防治。”他呼吁社會、學校和家庭共同為安全、寧靜的校園筑起一道隔離校園欺凌和暴力的保護屏障。